一、评审对象
取得我校正式学籍、按时注册的全日制非在职的二年级和三年级研究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在硕士或博士培养学制年限内最多只能各获得一次国家奖学金。以下研究生不参加国家奖学金评选:
1.录取类别为计划内定向、单位委托培养的研究生;
2.休学期间的研究生;
3.受学校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的研究生;
4. 港澳台研究生和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
二、奖学金标准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三、名额
学校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以学院为单位分配名额,主要根据各学院符合评审对象范围的研究生人数进行分配,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我院今年分配得奖学金名额1名。
四、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学术不端行为;
(四)学习成绩优异,无不及格课程;
(五)科研能力显著,有突出的科研成果,重点倾斜给发表高水平论文同学,科研成果必须在学制培养期限内取得,必须以福建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五、评审组织
(一)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名单如下:
主任 委员:黄志高
副主任委员:钟庆林
委 员:赖发春,郑志强,林秀敏,赖恒,陈水源,陈悦华,邹明忠
六、评审程序
(一)学院发布评选通知,制定实施细则并公布,组织符合条件的研究生申报;
(二)学院评审委员会对国家奖学金进行初步评审,初审结果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连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在学院网站、仓山校区宣传栏和旗山校区宣传栏公示5个工作日:2013年10月14日-2013年10月18日;
(三)学院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获奖名单和相关评审材料提交研究生工作部,由研究生工作部复审后,将建议名单上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四)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评审材料,确定推荐获奖研究生名单,并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教育厅;
(五)教育厅审批获奖名单,发放奖学金。
七、未尽事宜请参照《福建师范大学关于2013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师委研[2013]36号),本细则由物理与能源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暂行办法
物理与能源学院
二O一三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