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毕业实习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09-01-06浏览:1357

 

福建师范大学毕业实习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各学院:

为了规范学校毕业实习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毕业实习的顺利开展,根据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规定所涉及的毕业实习经费是指教师教育专业的教育实习和非教师教育专业的毕业综合实习的相关经费。

二、实习经费实行专款专用、超支不补、结余由学院支配的使用原则。各学院应加强对实习经费的管理,经费的使用要符合财务管理规范,做到公开、合理和透明,不得挪作它用。

三、学校主管部门对各学院实习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一旦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情况,暂缓下拨下一年度的实习经费。

四、各学院应根据专业特点,安排学生集中实习。集中实习的经费按教师教育专业每生350元,非教师教育类专业每生260元标准,由教务处于每年的9月一次性下拨到各学院;未安排集中实习的经费按每生220元下拨。

五、实习前,各学院要对实习开支做出合理的预算,列入实习计划中,并填写《福建师范大学毕业实习经费预算表》(附件1)和经费开支申请单,由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借款手续;实习结束后,各学院要对实习工作进行总结,结算使用费用并列出详细清单,填写《福建师范大学毕业实习经费报销单》(附件2),经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批,报教务处教学实践管理科审核备案后,到校财务处报销冲帐。

六、经费的使用范围及标准

毕业实习经费主要用于学生和指导教师在毕业实习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实习单位的实习管理与指导费以及与实习相关项目的开支。

(一)实习生经费

1.实习管理与指导费

1)实习管理与指导费是用于支付实习单位的实习指导等有关费用,其标准为每生100元。实际缴纳给实习单位的实习费超过上述标准的部分由学院或学生自己承担,不足上述标准的按实际缴纳金额凭据报销。

2.交通费

1)福州实习交通费补贴

在福州市内实习的学生予以市内公共交通费补助,不再报销公交车票、出租车票。集中实习学生补贴标准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6元,每周按5天计;分散实习学生补贴标准每人80元;在校内各行政部门实习学生,一般不予市内交通费补贴。

2)外地实习交通费补贴

在其他地区实习的学生予以交通费补助,不再报销交通车船票。集中实习学生补贴原则上不超过学校至实习点的径直往返车船交通费(只限普通座票)。分散实习学生按一次往返车船交通费(只限普通座票)不足100元的据实补贴,超过100元的按照100元标准补贴。

3)包车费

集中实习包车费凭发票予以报销,不再予以领取交通补贴。

3.住宿费

1)在校外进行集中实习,学生的住宿原则上由实习单位免费提供,确因住宿安排困难需要租房住宿的,酌情予以租房费补助,但需附住宿票据,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每生180元。

2)在校外进行分散实习的学生住宿费由学生自行承担。

4.办公、资料费

教师教育专业的教育实习,按每生20元标准补贴。

非教师教育专业的毕业实习,按每生10元标准补贴。

5.其它杂费

用于实习期间所需的与实习相关项目的必要开支(需附原始票据)。

(二)实习带队指导教师经费

1.交通费补贴:在福州市内集中实习的带队指导教师予以市内公共交通费补助,不再报销公交车票、出租车票,补贴标准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8元,每周按5天计;在外地集中实习的驻队指导教师报销一次学校与实习点的往返交通费,并按每人每天15元的标准补贴,每周按5天计。

2.通讯费补贴:在福州市内集中实习的带队指导教师予以通讯费补贴,补贴标准每人100元;在其它地区集中实习的驻队指导教师予以通讯费补贴,补贴标准每人200元。

3.在外地集中实习不安排驻队教师的专业,带队教师按学校出差标准报销一次带队到实习点和检查实习的旅差费用。

4.各专业实习负责人联系实习的交通费、通讯费酌情予以补贴。

5.由实习学校教师兼任实习带队教师的,酌情予以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学院根据实习生人数及实际工作量制定。

(三)校外实习基地管理与指导费

为了保障学生在我校每个校外实习基地的实习质量,每个校外实习基地均应在相关教学单位申报的基础上,由各学院统一选聘具有较强实践教学能力的指导教师进行实习管理与指导,并根据其管理与指导的实际工作情况给予一定的管理与指导费用,该费用由各学院统一在实习检查前报请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批。

七、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福建师范大学学生毕业实习经费报销用表.xls福建师范大学学生毕业实习经费报销用表.xls

1福建师范大学毕业实习经费预算表

2.福建师范大学学生毕业实习经费报销单

3.福建师范大学毕业实习实习生补助费清单

4.福建师范大学毕业实习带队指导教师补助费清单

5.福建师范大学毕业实习校外指导教师指导费清单

 

 

〇〇九年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