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本科教学教师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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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本科教学教师工作规范

闽师教[2007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教师必须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教育理念,牢固确立人才培养是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牢固确立质量是高等学校的生命线,牢固确立教学工作在高等学校各项工作的中心地位。

第二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建设综合性、有特色、开放型、高水平大学,培养和造就“厚基础、宽口径、强能力、高素质、重创新”优秀人才,进一步明确教师在本科各个教学环节中的职责,稳定教学秩序,确保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和教学质量的不断提升,使教学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和制度化,特修订福建师范大学本科教学教师工作规范。

第二章  师德与教师职业素养

第三条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科学的理想信念,强化教书育人的专业意识,以对国家、人民、学生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的权利、义务、责任,热情服从组织安排,积极承担教学任务,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能适应21世纪发展需要、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努力工作。

第四条  坚持社会主义荣辱观,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严谨治学,严于律己,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学为人师,行为世范。

第五条  在教学思想上牢固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关心学生、了解学生、引导学生,公平公正对待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关注学生身心健康,因材施教,教学相长。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和创新教育,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考核,促进和帮助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提高。

第六条  积极探索教育规律,认真钻研教学方法,掌握现代教学手段,及时更新教育观念,深化改革教学内容,不断丰富教学经验,切实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艺术。

第七条  学而不厌,精益求精,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注意知识更新,熟悉学科发展方向和教学改革动态;自觉学习先进科学知识及相关学科知识,积极参与科研工作,注重实践,勇于创新,以科研促教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三章  任课

第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或符合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方有资格从事教学工作。来校兼课的外聘教师必须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学院负责审查其授课资格。

第九条  教师应使用普通话授课(外语和双语教学、外籍教师除外),19541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

第十条  教学工作,包括理论教学、实践教学以及作业、辅导等各个环节。此外,教师还要积极完成课程建设、教学改革等任务。

第十一条  教学工作任务由教师所在学院或教务处下达,无正当理由,教师必须接受并承担教学任务。

第十二条  首次担任课程主讲任务的教师,一般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通过一定时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素质培训,主要内容有教风学风、师德修养、教育学、心理学、教学法,以及其他教学技能如外语强化、计算机应用等。

2.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教育背景,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至少担任拟开课程一年助教且工作表现优良。

3.对这一学科领域作过较系统的研究工作,并积累有相当数量的教学资料;明确教学进度,熟悉拟开课程的教学大纲和各主要教学环节,全面掌握课程的内容,对重点、难点及其处理方法清楚;认真书写教案,并至少已完成三分之一以上的教案;合理采用教材和教学参考书;掌握所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

4.由各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组织试讲,并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和同行专家评议获准通过。

第十三条  已有主讲资格而首次开设其它课程的中级职称以上的教师,应同时符合第十条中第23款要求,初级、中级职称的教师应同时符合第24款要求。

第十四条  在读研究生兼任助教工作,须由个人申请,导师推荐,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学院一般应安排二、三年级研究生兼任助教工作,派专人对其进行指导,并按照助教工作要求对其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课程负责人对本门课程提出统一要求,并负责本课程教师(授课、助教)的组织和教学质量控制。

第十六条  对教学效果差、质量无保证、学生到课率和满意率均低于50%的教师,学院应立即停止其授课并敦促其进行切实有效的改进,经确认改进后方可继续授课,否则取消该教师的教师资格,特别对学生普遍不满、反映激烈的教师,应调离教学岗位。

第十七条  教授、副教授必须承担本科教学工作。原则上学校聘任的58岁(含)以下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至少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程或开设专题讲座。特殊情况可申请暂时停课,但不得超过2年,否则学校将不再聘任其担任教授、副教授职务。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制度将作为学校考核学院教学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备课

第十八条  认真研究教学计划,明确本课程在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程、平行课程和后续课程之间的衔接关系。

第十九条  认真研究所担任课程的教学大纲,明确教学基本要求,熟悉课程的体系、范围和基本内容。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结合学生实际,合理组织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以利于因材施教,有的放矢地开展创新教育和个性教育。根据学科前沿的发展动态,适时更新教案的内容。

第二十条  教师开课要选用优秀教材,无合适的可自编。教材选用要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体系完整、结构合理,科学性和理论性较强,体现启发性、适用性和思想性。认真钻研教材,掌握教科书的内在逻辑关系、结构体系。准确理解和掌握有关理论、概念,明确各章节的重点、难点。广泛阅读有关文献和教学参考书,努力做到教学内容的先进性、科学性、系统性。

第二十一条  编制好教学进度计划,合理分配课程讲授、实验、实习和讨论的学时。

第二十二条  根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的要求及学生的接受能力等,设计、选用科学、有效的教学方式、方法和手段,力求做到教学内容与方法的优化,以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第二十三条  所有用于教学的材料(包括大纲、教案、教材、课件、实验资源等)均属学校的教学资料,应收集整理后由学院归档。

第五章  课堂教学

第二十四条  课堂教学即上课,是指教师在课堂(广义上)进行的讲授,是保证教学质量的关键环节,教师必须上好课。课程教学大纲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对学生进行考核的依据,是检查教师教学质量的标准。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该严格地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课堂教学。

第二十五条  教师进入课堂要注重仪表,衣冠整洁,举止文明;教师上课要使用规范字,语言表达要准确、简练。正式上课前,要以适当方式作自我介绍,以增进师生之间的联系和了解。在扼要介绍本课程教学计划之后,应详细说明出勤、作业、实验以及平时测验等在课程考核中所占的比重。

第二十六条  上课时,教师要做到语言清晰流畅,板书清楚规范,课堂时间分配恰当;教学内容反映本学科和相邻学科的新成果、新进展;既要有科学的严密性,又要注意表达的生动性;要着重讲思路,突出重点、难点和疑点;启发学生积极思维,融汇贯通所学知识,培养学生掌握科学思维方法,形成科学思维能力。

第二十七条  课堂教学是加强德育的重要渠道。教师应把德育放在教学工作的首位,紧密结合学科特点,加强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重视利用自身的品德、教材、教法以及课堂氛围等,为学生营造一种道德氛围,给学生以潜移默化的影响,促进学生品德的良好发展。

第二十八条  课堂讨论要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进行,教师应事先拟好讨论提纲,安排好实施步骤。讨论时,要建立起师生互动的课堂氛围,允许发表不同意见,特别要扶持那些具有创新精神的见解,让学生在讨论课上充分阐明自己的观点,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同时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辨别是非的能力。讨论结束后应做好小结。

第二十九条  教师应切实维护好课堂秩序,检查、分析学生到课情况,不断改进教学方式,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第三十条  教师应严格按照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上课,不得随意变动。

第三十一条  教师要重视教学效果信息反馈,及时听取学生对课程教学的意见、要求与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讲课进度,改进讲授方法,力求教与学两个方面协调一致,提高学生对课堂教学的满意率。

第三十二条  条件成熟的课程要积极推进双语教学,创造条件增加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教学的课程内容。

第六章  课外辅导和作业

第三十三条  课外辅导是教学活动的重要部分。辅导课外学习的目的是培养学生独立钻研、自我获取知识的能力和习惯。主要内容包括:指导学生制定学习计划,指导学生复习和预习教材、查阅文献资料和阅读参考书,指导学生善于安排学习内容,合理利用业余时间,指导学生掌握独立学习的规律和科学的学习方法。

第三十四条  要充分利用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拓宽渠道,加强对学生的辅导答疑。教师必须定时、定点认真安排辅导答疑,以个别答疑为主,对共同性的问题可以进行集体辅导。在辅导答疑的过程中,应重视因材施教,既要热情帮助基础较差的学生,又要注意发现与培养优秀的学生。教师要充分利用辅导答疑时间多接触学生,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征求对教学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助教必须跟班听课,了解教学内容,学习讲课方法。习题课或辅导课的内容要与主讲教师研究。辅导后,助讲教师要将辅导中存在的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向主讲教师汇报,使教学和辅导统一,保证教学质量。没有配备助讲教师的课程,辅导答疑工作由主讲教师承担。

第三十六条  作业是教师为了配合课堂讲授,让学生更好地消化、吸收和巩固所学知识,引导学生进一步思考并解决有关问题而布置的学习任务。教师应根据教学要求,布置适量作业(含思考题、讨论题),并确定作业的内容、次数及交作业的时间。

第三十七条  批改作业是教师教学工作的一部分,教师应按时批改作业。对不符合要求的作业退回重做,有错误的应予以改正。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数量和质量)应做好文字记载,以作为平时考核的依据。作业布置的情况须在教学计划上详细说明。

第三十八条  学生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要作书面记录,并按一定比例(一般为10-15%)计入修读课程总评成绩。

第七章  实践教学

第三十九条  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进行科学实验,培养学生观察分析现象、认识事物规律,提高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教学手段,与理论教学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实践教学包括实验课、各类教学实习环节、社会实践课、毕业实习、课程论文(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

第四十条  应严格按课程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教学,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或实验内容。

1.要认真做好实验准备工作,包括理论讲述和预备实验。

2.学生实验操作前,教师应先行示教并简明、扼要地讲清实验的目的、内容、要求,仪器设备的性能、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等。在实验过程中,教师要对学生实验情况进行观察,随时纠正学生不正确的操作,解答出现的实验现象和疑难问题,注意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以及正确使用各种仪器设备和观察、测量、记载、处理实验数据及分析实验结果、撰写实验报告的能力。

3.要重视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加强对学生创新思维和动手能力的培养,要积极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和创新性的实验。

4.应根据学生的操作技能和实验报告的质量以及考勤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实验课成绩;不单独设实验课的,应将实验按规定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

第四十一条  各类实习(含毕业实习)是在教师的指导下,应用所学知识进行实践的过程,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实习是涉及多方面内容的活动,各专业要指派有经验的教师(或聘请实习单位的有关人员)予以指导。

1.实习指导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实习大纲要求,编写出实习指导书,对实习的目的、内容、时间安排、注意事项等应作出明确的规定,不得随意取消或减少实习环节或内容。实习前要选择好实习场所,或提前到实习单位了解情况,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2.教学(生产)实习应以学生独立操作为主,指导教师示范表演、讲解为辅。要严格执行实习大纲,严格管理,加强安全教育。

3.实习结束后,学生个人和实习指导小组都要认真进行书面总结,并做好交流工作。指导教师应会同实习单位做好学生的鉴定,并按有关规定评定每个学生的实习成绩。

第四十二条  课程设计(论文)是围绕一门主要技术基础课或专业课教学内容,结合工程设计而进行的一种综合性训练。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和大纲,根据课程设计(论文)的要求,选择设计题目或提出课程论文范围,提前告知学生。

1.教师要按照进程计划,检查学生课程设计(论文)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课程设计(论文)完成后,应组织评审或论文答辩,并按有关规定评定课程设计(论文)成绩。

第四十三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学习、实践、研究和创新相结合的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要根据专业培养目标,指导学生进行理论研究、社会调查,或进行科学实验,使学生初步掌握进行自然或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一般包括开题、收集资料、研究或调查、写作(设计)、修改和答辩等环节。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工作应由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教师担任。指导教师应认真填写毕业论文任务书,任务书须提出明确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及各个阶段工作进度。

1.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要立足于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结合指导教师所承担的科研课题或社会企事业单位需解决的课题,适当兼顾学生的实际能力和兴趣爱好,以保证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2.指导教师应要求每个学生阅读一定数目的中文参考资料和外文资料,写出文献综述。

3.指导教师要在论文选题、文献阅读、实验设计、观察记录、数据处理、资料整理、论文撰写诸方面,切实加以指导,通过定期检查、答疑等方式,全面掌握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进程。要特别注意加强对学生科学态度和严谨治学作风的培养,加强诚信教育,发现抄袭、代做等现象应及时处理。

4.学生完成初稿后,指导教师要认真指导学生修改。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后,要指导学生做好答辩准备,组织学生试讲,并根据学生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论文质量等认真撰写论文评语。

第八章  考核和成绩评定

第四十四条  考核和评定学生课程学习成绩是检查教师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手段,所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个教学环节(包括军训、劳动课、实验、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或设计、德育课等)结束后都应进行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四十五条  在满足教学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教师结合课程实际对考核方式方法进行改革。课程考核应根据教学大纲进行命题。注重考核学生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掌握及应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作用。

第四十六条  教师在命题考试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给学生划定复习范围与重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泄露试题或变相泄露试题。在成绩评定的过程中,教师应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严格执行评分标准,科学、严谨地评阅试卷,严格控制评卷错误率。综合评定的总成绩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质量。评卷后,教师应认真做好试卷分析工作,进一步总结经验,发现不足,整改提高。

第四十七条  试卷评定后,教师应按学籍管理规定尽快将成绩公布在教务处教学管理系统,并将试卷、成绩报告单及时在学院存档。学生须通过网络查询本人期末考试成绩,教师不得私下向学生提供成绩。

第九章  教学工作纪律与奖惩制度

第四十八条  教师不得在课堂教学及其它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言论以及其他错误思想和观点,不得有违反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言行,不得进行有悖社会公德的宣传活动。

第四十九条  教师要坚守教学岗位,不得随意增减课时和其他教学环节,未经教务部门批准不得自行调课、停课、私自请人代课、更换教室等。特殊情况必须中途离岗者,要事先向学院申请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主讲教师因请假而影响的教学内容,必须安排适当时间补课,或经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后,请符合主讲教师条件的教师代课。

第五十条  教师必须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上课期间不得吸烟、不得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

第五十一条  对经学校批准的各类因参赛或病假等正当事由缺课的学生应安排补课,不得推诿。

第五十二条  对学生要严格要求,认真考勤,尤其要维护好课堂教学秩序,对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要及时批评教育。对无故缺课者,按旷课论处;对缺课(包括实践教学)累计达三分之一者,不得同意其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五十三条  教师应严格考试要求,严肃考试纪律,认真做好监考工作,考试结束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课程考试成绩。

第五十四条  教师在完成教学任务后,必须做好教学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不得私自截留教学资料。

第五十五条  教师在承担教学任务时,必须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在教学和教书育人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团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并与岗位聘任挂钩。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长期从事本科生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学,且教学工作量大、效果优秀、成果突出的教师,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在年度青年教师教学技能大赛上获奖的教师,予以奖励,并将其列入我校优秀青年教师的遴选计划。在今后的各级各类进修(含攻读学历学位)、评优评奖和职称晋升中,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优先推荐。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于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研究立项者,给予经费资助。

第六十条  对于无故不承担本科教学工作或未完成规定的本科教学工作量的教师,应视情节减发当年岗位津贴。

第六十一条  实行教学质量一票否决制。对教学质量综合评估不合格的教师,停止其教学工作,令其脱产进修或调离教师岗位,视情节减发当年岗位津贴,并在两年内职称晋升中一票否决。重新上岗者,必须经过个人申请并通过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组织的试讲。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教学纪律,造成教学事故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第六十三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规范制订实施细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范自20069月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福建师范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修订稿)》同时废止。

 

福建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