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时间:2013-07-07浏览:1204

 

学校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修订)》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师范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福建师范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开展教学督导工作是高校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工作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举措。为加强教学过程质量管理,健全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教学管理和教学工作中的传帮带作用,以及在各项教学工作决策中的咨询服务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一、学校成立教学督导团,成员由学校聘任,任期三年,因故提出辞职的,须经学校同意,同时递补新成员。

二、教学督导团成员由热爱教育事业、学术造诣较为深厚、工作责任心强、教学和管理经验丰富、师德高尚的离退休和在职教授、教学名师和教学骨干组成。

三、教学督导团在学校领导和教务处的指导下,承担学校本科教学督导工作。

四、教学督导团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监督和检查各教学单位贯彻执行有关教学工作方针、政策、法规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各教学单位教学计划执行情况,参与各教学单位专业调整、课程设置、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等工作的研讨和论证。

(三)深入教学第一线(课堂、语音室、实验室、实习基地等),执行检查性听课制度,每位教学督导员每周听课不少于4学时。听课后要及时向授课教师反馈信息,给予指导性的意见和建议,并填写听课记录交教务处。

(四)监督和检查教师履行教学工作规范、教书育人和完成教学工作任务的情况,重点是教师备课、课堂教学、课后辅导、作业批改、命题阅卷等各个教学环节履行职责情况。

(五)监督和检查各教学单位实施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情况。

(六)监督和检查各教学单位、各职能部门支持、服务教学工作情况。

(七)反映各教学单位、各职能部门和广大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要求,不定期或定期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并向教务处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协助做好学生考勤、课堂纪律以及各种考试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加强学风、考风建设。

(九)推广优秀教学成果和先进教学经验、方法,帮助青年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十)对本科教学工作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及时反映并对教师和学生进行必要的教育、疏导、规劝、沟通和解释。

(十一)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教学督导团工作会议,交流和分析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情况,并以书面形式交学校领导和教务处,供决策参考。

(十二)参与学校领导和教务处委托的其它工作。

五、教学督导团应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督导能力和水平:

(一)每学期初向教务处提交工作计划,每学期末向教务处提交工作总结,均应包括每位教学督导员的个人工作计划和个人总结。

(二)每个月召开一次例会,加强对新形势下教学工作动态的研究学习,对教学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分析。

六、全体教师和学生要积极主动地接受教学督导团的检查、监督和规劝;各教学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教学督导团的工作,对其所需的各种材料,应及时准确提供,对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高度重视并认真研究处理。

七、教学督导团的工作是对学校教学工作的大力支持和积极贡献。教学督导团完成工作任务后,由学校发给适当报酬,教务处负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八、各教学单位学院要相应成立教学督导组,成员由学院自行聘任,任用期限、工作要求和相关待遇可参考学校教学督导团的标准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九、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福建师范大学教学督导员工作规范》同时废止。

十、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