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师研〔2011〕11号】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遴选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11-04-08浏览:1244

 闽师研201111

 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遴选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指导教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

现将《福建师范大学遴选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福建师范大学遴选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实施细则

 

为适应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办法和工作程序,充实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遴选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含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两种培养类别)工作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学科建设和优化学科结构,有利于发挥集体指导的作用,有利于培养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二)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确保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遴选校外人员要有利于优化学科结构和拓宽研究方向,促进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的发展,同时有利于优化学科队伍的学历结构和年龄结构。

二、遴选时间

遴选硕士生导师工作一般在每年4月—6月进行,6月份将新遴选的硕士生导师列入次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三、基本条件

(一)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乐于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身体健康状况良好。

(二)已获得博士学位、具有讲师任职资格(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或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下同)任职资格者,可申请遴选为硕士生导师。校外人员申请遴选为我校硕士生导师者,应具有正高任职资格(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或已获得博士学位且具有副教授任职资格。

(三)年龄在50周岁以下(40周岁以下者应具有硕士学位如有学位点建设的特殊需要且科研成果特别突出的,经过批准可适当放宽)。

(四)具有丰富的教学、科研工作经验,近五年内有重要的科研成果:

1.学术论文

1)文科: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至少发表10篇以上与申请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其中,在本科大学学报或核心学术期刊上至少发表5篇)。在校定AB类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可抵4篇(指省级学术刊物论文,下同);学术专著3万字可抵1篇,编著或译著5万字可抵1篇;获省部级奖励者,一等奖可抵5篇(按排名先后次序折算篇数,下同;标准为54321),二等奖可抵3篇(标准为321),三等奖可抵2篇(标准为21)。

2)理、工科: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至少发表6篇以上与申请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独立完成、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其中,在本科大学学报或核心学术期刊上至少发表3篇)。在校定AB类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可抵3篇; 学术专著2万字可抵1篇,编著4万字可抵1篇;获省部级奖励者,一等奖可抵4篇(标准为4321),二等奖可抵3篇(标准为321),三等奖可抵2篇(标准为21)。

获得授权发明专利一项(署名前2名以内),可抵1篇在校定AB类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获得授权实用新型专利1项(署名第1名),可抵1篇在本科大学学报或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2.科研项目

获得1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排名前2名),或独立主持1项以上地厅级科研项目,或主持较大价值的科研项目。

三、工作程序

(一)硕士点学科带头人应根据学科建设与发展需要和上述基本条件,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拟新遴选的硕士生导师申请人名单。申请人需填写《福建师范大学申请新增招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一式1份),并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与上述基本条件相对应的科研成果原件各一份(凡是非独立完成的学术专著或编著,个人所完成的字数须由合作者和出版社提供相关证明)。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坚持上述基本原则,根据遴选硕士生导师的基本条件,对申请人的各项条件进行初选,在全面衡量的基础上,侧重对申请人的硕士生导师资格进行审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得赞成票达到全体委员半数以上者,方为通过,签署是否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意见,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予以推荐,将申请人的各项申请材料报送校学位办。

(三)根据上述遴选硕士生导师的基本条件,校导师资格审核小组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的申请人的硕士生导师资格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合格者,将名单予以公示(如有异议的,可进行复查),经校长批准,正式确认其硕士生导师资格,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布。

其中,校外人员申请遴选为我校硕士生导师且审核结果合格者,将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表决,获得赞成票达到全体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者,方可确认其硕士生导师资格,经校长批准,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布。

四、其它事项

(一)新获批的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在遴选硕士生导师时,凡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学科带头人和其它研究方向第一学术带头人(以当年填写的《申报表》为准),可直接认定其硕士生导师资格,不再参加遴选;其它研究方向的学术带头人可优先申请遴选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学位点建设与发展的实际需要,推荐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年富力强的优秀教师申请遴选为硕士生导师,以充实硕士生导师队伍,提高硕士生导师的整体素质。

(三)已被遴选为某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的硕士生导师,又拟申请遴选为本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内其它相关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的硕士生导师者,可直接认定为该二级学科硕士点的硕士生导师,不再参加遴选。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学科带头人除在本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招生外,亦可申请在本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内相近的某一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招生。

(四)硕士生导师原则上不跨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遴选。如有学科建设与发展或人才培养的需要,应重新参加遴选。

(五)要严格控制校外人员申请遴选为我校硕士生导师的数量。如因学科建设与发展、学科结构调整或人才培养的特殊需要,经批准,应按上述有关程序进行遴选。

(六)学校每年对硕士生导师进行招生资格审查,符合条件者,当年方可招生。

(七)申请人必须实事求是地填报材料,凡弄虚作假者,经核实后,取消其申请遴选硕士生导师资格,情节严重者给予处分。

(八)本细则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中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主题词教育  学术型  硕士生导师  遴选  实施细则  通知

福建师范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14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