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师研〔2011〕12号】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遴选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11-04-08浏览:1603

 

闽师研201112

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遴选硕士专业学位

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学院:

现将《福建师范大学遴选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福建师范大学遴选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实施细则

 

为适应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发展需要,实现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在规模、质量、结构、效益等方面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充实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遴选硕士专业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含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两种培养类别)工作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学科建设和优化研究生类型结构,有利于发挥集体指导的作用,有利于培养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所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二)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确保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遴选校外人员为我校硕士生导师必须有利于保证和提高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与学位授予质量;有利于优化学科队伍的学历结构和年龄结构;有利于培养实践研究和创新能力,增长实际工作经验,提高专业素养及就业、创业能力。

二、遴选时间

遴选硕士生导师工作一般在每年4-6月份进行,6月份将新遴选的硕士生导师列入次年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

三、基本条件

(一)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乐于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身体健康状况良好。

(二)遴选本校教师为硕士生导师。

1.已获得博士学位、具有讲师任职资格(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下同),或具有副教授任职资格(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下同)者,可申请遴选为硕士生导师。

2.年龄在50周岁以下(40周岁以下者应具有硕士学位,如有学位点建设的特殊需要且科研成果特别突出的,经过批准,可适当放宽)。

3.具有丰富的教学、科研工作经验,近五年内有重要的科研成果:

1)学术论文

文科: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至少发表10篇与申请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其中,在本科大学学报或核心期刊至少发表5篇)。在校定AB类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可抵4篇(指省级学术刊物论文,下同);学术专著3万字可抵1篇,编著或译著5万字可抵1篇;获省部级奖励者,一等奖可抵5篇(按排名先后次序折算篇数,下同;标准为54321),二等奖可抵3篇(标准为321),三等奖可抵2篇(标准为21)。

理、工科: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至少发表6篇与申请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独立完成、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其中,在本科大学学报或核心期刊上至少发表3篇)。在校定AB类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可抵3篇;学术专著2万字可抵1篇,编著或译著4万字可抵1篇;获省部级奖励者,一等奖可抵4篇(标准为4321),二等奖可抵3篇(标准为321),三等奖可抵2篇(标准为21)。

获得授权发明专利一项(署名前2名以内),可抵1篇在校定AB类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获得授权实用新型专利1项(署名第1名),可抵1篇在本科大学学报或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2)科研项目

获得1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排名前2名),或独立主持1项以上地厅级科研项目,或主持较大价值的科研项目。

4.申请遴选为硕士生导师者,在上述规定的科研成果中至少有1篇与本人申请遴选为硕士生导师的硕士专业学位类别有关的公开出版的应用型学术论文或与此相当的科研成果。

(三)遴选其它高等院校(或科研单位)的教学或科研人员为我校硕士生导师者,应具有正高任职资格(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或已获得博士学位且具有副教授任职资格(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年龄在50周岁以下(40周岁以下者应具有硕士学位,如有学位点建设的特殊需要且科研成果特别突出的,经过批准,可适当放宽),且科研成果应达到上述第(二)条的有关规定。

(四)遴选校外非教学或科研人员(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为我校硕士生导师者,目前须在与我校硕士专业学位类别相关的行业领域从事实践工作,年龄不超过55周岁,具有副教授任职资格(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任职资格且有突出贡献;或为知名企业家、大中型企业高层管理人员。5年内,在公开出版的省级以上学术刊物至少发表5篇与申请遴选的硕士专业学位类别有关的科研论文或与此相当的科研成果(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在校定AB类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可抵3篇;学术专著2万字,可抵1篇,编著或译著4万字可抵1篇;获省部级奖励者,一等奖可抵4篇(标准为4321),二等奖可抵3篇(标准为321),三等奖可抵2篇(标准为21)。获得授权发明专利一项(署名前2名以内),可抵1篇在校定AB类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获得授权实用新型专利1项(署名第1名),可抵1篇在本科大学学报或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其中

1.与体育类相关的硕士专业学位类别,达到以下要求之一者可抵1篇:

①本人作为主教练在全国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以上比赛中获前八名1次以上。

②在全国单项比赛、全国大学生单项比赛中获得前六名1次以上。

③在福建省全民运动会比赛获得前两名累计2次以上。

④或在福建省大学生比赛中获第一名累计2次以上(助理教练翻倍)。

2.艺术类相关的硕士专业学位类别,达到以下要求之一者可抵1篇:

①本人作为首席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学生在表演、创作、设计、创编等专业艺术竞赛中获得市级一等奖2项或省级二等奖以上1项,或入围全国专业展演1项以上。

②由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音协举办的教师或作为首席指导教师所教学生独唱、独奏、作品音乐会1场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个人独唱、独奏、作品音像制品1部。

③个人创作、设计的作品参加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举办的专业性展览、被省级专业机构收藏、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3件以上。

四、工作程序

(一)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学科带头人应根据学科建设与发展的需要和上述遴选硕士生导师的基本条件,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拟新遴选的硕士生导师申请人名单。申请人需填写《福建师范大学申请新增招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一式1份),并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与上述基本条件相对应的科研成果原件各一份(凡是非独立完成的学术专著或编著,个人所完成的字数须由合作者和出版社提供相关证明)。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坚持上述基本原则,根据遴选硕士生导师的基本条件,对申请人的各项条件进行初选,在全面衡量的基础上,侧重对申请人的硕士生导师资格进行审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得赞成票达到全体委员半数以上者,方为通过,签署是否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意见,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将申请人的各项申请材料报送校学位办。

(三)根据上述遴选硕士生导师的基本条件,校导师资格审核小组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的申请人的硕士生导师资格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合格者,将名单予以公示(如有异议的,可进行核查),经校长批准,正式确认其硕士生导师资格,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布。

其中,校外人员申请遴选为我校硕士生导师且审核结果合格者,将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表决,获得赞成票达到全体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者,方可确认其硕士生导师资格,经校长批准,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布。

五、其它事项

(一)新获批的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在遴选硕士生导师时,凡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学科带头人和其他研究方向的第一学术带头人(以当年填写的《申报表》为准),可直接认定其硕士生导师资格,不再参加遴选。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学位点建设与发展的实际需要,推荐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行业实践经验丰富、年富力强的优秀教师申请遴选为硕士生导师,以充实硕士生导师队伍,提高硕士生导师的整体素质。

(三)已被遴选为某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学术型硕士生导师或某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硕士生导师,又拟申请遴选为另一相关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硕士生导师者,若符合当年招生资格审查要求,则不再参加遴选,但需提交1篇与本人拟申请遴选硕士生导师的硕士专业学位类别有关的公开出版的应用型科研论文或与此相当的科研成果进行认定。硕士生导师原则上最多可被遴选为两个相关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硕士生导师,一位申请人一年内只能申请遴选一种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硕士生导师。

(四)要适当控制校外人员申请遴选为我校硕士生导师的数量。如有学科建设与发展、学科结构调整或人才培养的特殊需要,经批准,应按上述有关程序进行遴选。

(五)实行校内外双导师制,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校外导师参与实践过程。

(六)学校每年对硕士生导师进行招生资格审查,符合条件者,当年方可招生。

(七)申请人必须实事求是地填报材料,凡弄虚作假者,经核实后,取消其申请遴选硕士生导师资格,情节严重者给予处分。

(八)本细则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中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主题词教育  专业学位  导师  遴选  实施细则  通知

福建师范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14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