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理与能源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时间:2019-10-09浏览:44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学生宿舍管理服务,促进学生宿舍精神文明建设,维护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为广大学生创建一个健康、整洁、舒适、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习惯和高尚的道德情操,根据《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宿舍管理暂行规定》(师大办[2007]15号)、《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补充规定》(师大学校办[2014]8号),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我院住校的学生(含研究生、本科生),要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本管理规定的各项条款,争创文明宿舍。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三条 各宿舍应配合校保卫处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爱护消防设施。对于破坏消防设施者,按情节轻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甚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许私拉、接电线,不得使用违规电器,发现火情隐患应及时向学院辅导员和有关部门报告。

使用超过1200W的大功率电器和相关违规电器(如电磁炉、电饭锅煲类、电火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烙铁、电熨斗、电热毯、冰箱等)者,相关电器将由学院集中代管,毕业前归还学生,且对于使用以上违规电器和私拉、接电线的宿舍或个人按照《福建师范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引起火灾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同时,取消违规学生在当学年度内一切评优评先等资格,并建议党组织当学年不将其列入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考察名单,而且所在宿舍取消与宿舍有关的评优评先资格,对于宿舍其他成员未尽到劝谏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条 严禁从宿舍私拉电线对电动车充电,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条 各宿舍要注意用电安全,并确保宿舍用电不超负荷。因超负荷用电而导致宿舍跳闸者,一个学期内,跳闸2次以上(含2次)的宿舍,宿舍全体成员综测思政分扣1分。一个学期内,跳闸3次以上(含3次)的宿舍,宿舍全体成员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 住宿学生要时刻提高警惕、管理好自己的财务和宿舍财产,做好防被骗工作。宿舍门禁卡和钥匙不得随意外借或者转让他人使用。宿舍无人时应关好门窗、水电。现金、银行卡等贵重物品应妥善保管,放假期间,不将贵重物品放置宿舍。

第七条 宿舍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使用明火(如使用煤球炉、液化气炉、火油炉、酒精炉,点蜡烛、点蚊香、燃烧物品等),禁止在宿舍内存放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危险品及有毒物品;不得在宿舍内进行炊事活动,不得翻越公寓围墙或护栏,不得在宿舍楼内或楼道停放各类车辆(包括折叠自行车及微型电动车)或放置其他物品。如有违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者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九条 外来访客需进入宿舍时,应在宿舍楼管处,说明原因,办理登记手续,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第十条 各宿舍应加强网络安全管理,严禁利用网络从事违规和非法活动(如赌博等),做到不浏览不文明或反动网站、观看及传播淫秽报刊及音像制品,文明合法利用网络等媒介,不散布、传播、发表不当或错误言论,如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切实增强安全意识,做好防诈骗、防校园贷套路贷、防刷单、防传销等工作。

第三章 卫生管理

第十一条 所有住宿成员起床后,整理好各自卧具,按规定要求摆放好自己的物品。宿舍舍长应该每天安排值日生值班,负责以下工作:

1.每天进行一次宿舍卫生清扫,将室内垃圾分类、归集到本楼指定地点,并做好全天保洁工作。

2.打扫宿舍门前的走廊、扶手、宿舍内窗台、天花板、阳台卫生间,做到地面无杂物,天花板无蜘蛛网。宿舍门口不得堆放垃圾及其他杂物。

3.督促宿舍成员节约用水、用电,及时关好水、电开关。

4.督促宿舍成员整理内务,共同维护整洁文明的宿舍内务环境。

第十二条 宿舍内不得吸烟、不准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不乱涂、乱画、乱张挂,不得从楼上向外倒水和扔垃圾杂物,不准在走廊泼污水。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 各宿舍成员应积极配合学校和学院有关部门的宿舍卫生检查,共同创建整洁文明宿舍学习生活环境。要做到态度文明礼貌,不得无故拒绝检查,否则视情况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学校宿舍文明卫生检查中被列为“卫生状况较差”的处罚参照第五条处理;对某宿舍违规行为无法明确当事人时,由该宿舍共同承担责任。

第四章 纪律管理

第十四条 凡是我院住宿的学生都应自觉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保持宿舍安静,不得喧闹。禁止在休息时间播放音响和弹奏乐器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扰乱宿舍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宿舍实行门禁卡的封闭式管理,无正当理由,所有学生必须在门禁前回到宿舍。门禁卡不得私自借他人使用,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未经请假批准迟归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未经请假批准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处分以上处分;未经批准,擅自在外租房居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学院每天晚上10:30左右进行晚查房,有关学生干部要认真负责,学生要积极配合晚查房工作,对代点、替点、拒不开门的宿舍或者个人,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各宿舍要落实好“零点零”报告制度(如果每天零点发现还有未返回宿舍的学生时,应第一时间报告辅导员)。

第十七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在宿舍区域内从事打篮球、踢足球、溜冰、饲养宠物、酗酒、赌博、打麻将等活动;不得在宿舍内从事产品推销宣传等商业活动或将宿舍作为经商仓库;不得打架斗殴、聚众闹事;不得私自调换或占用宿舍与床位。如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全体同学要爱护公共财物和宿舍财产,不得随意损坏。对故意损坏者,应按价赔偿并依据规定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 各宿舍应遵守文明宿舍创建公约,并按创建要求积极开展争创文明宿舍活动。学院将对每周检查优秀的宿舍在学院宣传栏进行公示表彰。根据学院每周宿舍检查积分,每学年评选文明宿舍和优秀舍长若干,颁发奖牌、奖金。

第二十条 其他  无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拼(改)装机动车、超标电动车或机动车、电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我院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相应条款,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物理与能源学院

2019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