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关于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课程重修的规定

时间:2019-02-01浏览:110

福建师范大学关于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课程重修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严格教学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福建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课程重修规定如下:

一、重修对象

(一)学生课程修读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该门课程应重修:

1.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和专业指定的选修课程考核经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2.考试违纪、作弊、擅自缺考或参加考试不交卷者;

3.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

4.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办理缓考手续,但缓考仍不及格者。

(二)学生课程考试及格,但期望取得更好成绩者,该门课程可申请重修。

二、重修管理

(一)一门课程重修人数达到独立开班条件的,开设课程重修班,上课时间安排在周末或假期;重修人数无法达到独立开班条件的,学生应随下一年级相同或相近专业插班重修。如因培养方案调整,下一年级不开设此课程,由开课学院指定一门相近课程进行重修。

(二)参加课程重修的学生,原则上应按时上课。若因课程冲突等原因不能参加重修者,学生本人可提出免听课申请(实验课、实践类课程除外),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并盖章,再由任课教师签章确认后,报开课学院备案。免听课学生应按要求完成作业,其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视具体情况而定。

(三)公共课程重修考试由教务处协助开课学院安排,专业课程重修考试由开课学院安排。插班重修学生的课程考试与听课所在班考试一起进行,同卷同标准评定成绩。若重修课程与其它所学课程在考试安排上发生冲突,学生应先参加重修考试,被冲突课程的考试由开课学院组织补考。重修课程不得申请缓考。

(四)全校公共选修课程不列入重修范围,该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学生可在下一学期改选。专业选修课程考试不及格的,重修决定权由学生本人掌握。若放弃该门课程的重修,须另选培养方案规定的其它选修课程,并按规定缴纳重修费用。

(五)重修次数不限。重修课程考试的成绩须记入重修成绩栏,学生成绩单中取其最高成绩,学分绩点也相应进行重新评定。

(六)未办理重修手续或手续不全者,不得重修;擅自重修者,其成绩不予认定。

(七)开课学院须负责重修学生成绩的录入。

三、重修手续

(一)校教务处于每学期的第二周进行重修名单的系统生成。重修报名时间安排在每学期的第三周进行,所有手续须在该周内办理完毕,逾期不予补办,每学期的重修课程不得超过2门。

(二)学生登陆教学管理信息系统,点击“网上选课”模块下的“重修选课”栏,根据系统提供的相应栏目进行网上报名。

(三)网上报名后,学生应到所在学院领取缴费通知单,并到校财务处缴费。

(四)学生凭校财务处开具的收费发票到开课学院领取重修证。开课学院凭收费发票在综合教学系统中进行缴费确认。未进行缴费确认的重修报名无效。

四、重修费用

重修学费按福建省物价委员会核定的标准收取,具体标准为80/学分。申请免听课者的重修费不予减免。

五、其他事项

因转学、转专业、休学后复学或插班等原因确需补修相关课程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教务处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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