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关于大学生应征入伍优抚待遇的规定(修订)
为鼓励广大青年学生踊跃参军、报效祖国,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士兵优待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3〕87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15〕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对我校全日制大学生应征入伍优抚待遇的规定修订如下:
一、复学(入学)政策
1.应征入伍学生在服役期间可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必须复学或入学。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复学或入学的,必须到校办理有关手续,否则视为自动退学或放弃入学资格。
二、免试(考试)政策
2.退役学生必须修完本专业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其中,公共体育、大学计算机应用基础、计算机高级语言程序设计、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可以免修,直接获得学分;全校性公共选修课需修满4学分;入伍学生完成专业课程学习后,可将入伍视为实习;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可免测。入伍前系毕业班的退役学生复学后可直接通过毕业体检,其毕业资格审查按原专业培养方案执行。
3.入伍学生应尽可能参加当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如因入伍时间与考试时间冲突,确实不能参加考试的,应向所在学院提出免试申请,由学院根据该生平时学习情况评定成绩。有条件的服役学生可自学原专业课程,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4.入伍的本科毕业生,可根据实际情况,不采取面对面的毕业论文答辩形式,由所在学院指定专门教师对其毕业论文进行辅导和指导,组织对其论文进行评审。
5.入伍的高职(专科)翌年毕业生,已取得规定学分,可免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答辩,征集入伍时按学制规定的毕业时间填写、颁发毕业证书。
三、转专业政策
6.本科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四、升学政策
7.在校生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本科生,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8.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9.在校生(含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0.退役大学生士兵享受国家“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计划实行单列。
11.具有高职(专科)学历毕业生,退役后可以免试入读成人本科,也可参加普通专升本考试,实行招生计划单列、单独划线、单独录取;荣立三等功以上的高职(专科)在校生(含新生)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可免试进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阶段学习。
五、国家资助学费政策
12.在校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享受国家资助学费政策。在校生(含新生)入伍时可申请对在校期间已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可申请国家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标准为: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由学校先行垫付、据实结算。
六、学校资助政策
13.在校生入伍前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但未兑现奖励的,复学后可相应提高一个等级(一等奖学金除外)。
14.在校生入伍后可向学校申请退还入伍当年已缴交的住宿费。复学后可按入伍时所在年级的收费标准,以实际在读年限缴交住宿费。
七、退役后就业服务政策
15.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学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退役毕业生士兵可参加学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八、退役复学(入学)学生培养政策
16.在校生服役期间被评为“优秀士兵”或立功受奖的,复学(入学)后,所在学院应给予重点关注,加强锻炼和培养。已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符合发展条件的,应及时发展其入党。符合相关条件的,应在选拔选调生、国防生,或输送补充军队干部队伍等方面给予优先推荐。
17. 在校生服役期间立功受奖的,根据《福建师范大学学生素质综合考评办法》给予对应加分:获军区级以上单位表彰的,按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加分并给予学校嘉奖;获军级单位表彰,或荣立二等功1次,或荣立三等功2次的,按获得省级荣誉称号加分;获师、团级单位表彰,或被评为2次“优秀士兵”,或荣立三等功1次的,按获得市、校级荣誉称号加分;被评为1次“优秀士兵”的,按获得院级荣誉称号加分。
九、福清分校、协和学院、闽南科技学院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武装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