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免监考班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10-01浏览:31

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免监考班级”

管理办法》的通知

师大教〔20198



各学院:


现将《福建师范大学“免监考班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教务处    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工作处

 

                                                        2019315

 

 

                 福建师范大学“免监考班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免监考班级”制度在培养、强化全校学生勤奋学习、严谨自律、诚信考试意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展示我校学生良好的精神面貌,促进优良学风、考风、校风的形成和巩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免监考班级”是以自然班级为单位,在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各种考试中,实行无人监考,由学生自我监督、诚信考试的班级,是我校加强考风考纪教育管理的重要制度。

第三条  申请条件

(一)校本部一、二、三年级全日制本科学生班级。

(二)班风、学风端正,班级两委战斗力、凝聚力强,班级成员积极上进,学习氛围浓厚。

(三)班级成员均能严格遵守《福建师范大学考场规则》等考场纪律和有关规定,在申请前一学年的各种考试中没有出现过违纪和作弊现象。

第四条  审批程序

(一)班级申报。以自然班级为单位,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的一个月内,由班级两委全体成员会议共同讨论提出,并征得全班同学的同意后,向所在年级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上须有班级全体同学签名)。所在年级辅导员初审同意后,填写《福建师范大学“免监考班级”申请表》,交所在学院办公室。

(二)学院审核推荐。所在学院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第二个月的第一周内,对申请班级进行审核,并经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三)学校审批公布。教务处会同学生工作处,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的第二个月内进行审批,经批准后的班级即获得“免监考班级”资格,并由学校予以公布。

第五条  “免监考班级”自批准之日起,该班级所有成员参加的所有校内考试(公共必修课除外),不再安排专人监考,由班级所有成员互相监督,诚信考试。学校对“免监考班级”考场地点予以公布。

第六条  学校对免监考班级授予“免监考班级”旗帜,并悬挂在该班级所在考场,同时在校内各种媒体予以宣传。

第七条  “免监考班级”考务工作(含试卷发放回收等)由班长、团支部书记配合任课(主考)教师完成,考场记录单由任课(主考)教师和班长、团支部书记共同填写。

第八条  学校安排专人对“免监考考场”进行抽查巡视,同时欢迎广大师生的自愿监督。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免监考班级”资格:

(一)实施考试过程中出现一次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现象的。

(二)班级成员、班委会或团支委会提出撤销,并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的。

(三)因其它违纪原因被学校认为必须撤销资格的。

第十条  “免监考班级”保持一学年及以上者给予以下奖励:

(一)在省、校级先进班集体、“五四”红旗团支部等各项先进集体评比中,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在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中比例增加3% ,在“优秀共青团员”评选中比例增加2%,在“优秀共青团干部”评选中比例增加1%,同时在校“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共青团员标兵”和“优秀共青团干部标兵”等先进个人评选中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免监考班级”保持两学年、三学年者,在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评选中比例分别再增加1%2%

(二)对班级所有成员颁发“免监考班级诚信考试证书”,并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三)在年度优秀学生表彰大会上公开表彰,并一次性奖励班级活动经费。30人以下的班级奖励600/班,30人以上的班级奖励1000/班。

(四)在下一年度的各类贫困家庭学生资助中给予优先考虑,并适当倾斜。

(五)该班班主任和所在年级辅导员在年度评优中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免监考班级”若有考试违规现象或举报有作弊事实并经查实的,给予如下处理:

(一)撤销该班级“免监考班级”资格,并予以校内通报。

(二)取消该“免监考班级”当学年度各级各类班集体评优评先资格。

(三)根据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评选中增加的比例予以取消,并按原增加的比例降低同样百分点。

(四)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当事人根据错误事实及认错态度,给予从重或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二条  各学院要把“免监考班级”作为学院学风建设的重要抓手,在学生班级中大力宣传、培育“免监考班级”。所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所在年级辅导员对“免监考班级”负有教育监管责任,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免监考班级”的教育管理,并注重发挥“免监考班级”在学风、考风方面的引领、示范作用。

第十三条  学校将“免监考班级”作为评价学院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衡量指标,在每学年结束后,将对“免监考班级”的执行情况进行公布。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师范大学 “免监考班级”管理方法(修订)》(师大教〔20177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版权所有 © 福建师范大学物理能源学院 |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大学城科技路1号福建师范大学旗山校区(350117)

闽ICP备05000146号 | 闽公网安备 350104023505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