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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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文件

闽师研〔2019〕11号

 

 

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

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培养单位:

《福建师范大学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实施细则(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福建师范大学

                             2019年4月9日

福建师范大学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

立德树人职责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努力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的研究生导师队伍,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和《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立德树人是导师的首要职责。导师负有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对研究生思想品德、科学伦理起到示范和教育作用。要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创新研究生指导方式,潜心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二章  基本素质要求

第三条  政治素质过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将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第四条  师德师风高尚。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以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感染、引导研究生,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承者和社会进步的积极推动者;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公平正义和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科学选才,规范招生,正确行使导师权力,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正;有责任心和使命感,尽职尽责,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及时给予研究生启发和指导;有仁爱之心,以德育人,以文化人。

第五条  业务素质精湛。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关注社会发展与需求,推动知识文化传承发展;熟悉国家招生政策,胜任考试招生工作。秉承先进教育理念,重视课程前沿引领,创新教学模式,丰富教学手段;不断提升指导能力,着力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指导之间的平衡,助力研究生成长成才。

第三章  立德树人职责

第六条  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将思想政治教育贯穿育人全过程,从课堂教学、学术指导、论文指导到就业指导等环节,引导研究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奋斗的信念,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第七条  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积极参与制定执行研究生培养计划,统筹安排实践与科研活动,强化学术指导;定期与研究生沟通交流,指导研究生确定研究方向,深入开展研究;营造和谐的学术环境,培养研究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激发研究生创新潜力;引导研究生跟踪学科前沿,直面学术问题,开拓学术视野,在学术研究上开展创新性工作。

第八条  培养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和专业实践活动,指导研究生发表各类研究成果,培养研究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强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将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提升创新创业能力。

第九条  增强研究生社会责任感。鼓励研究生将个人的发展进步与国家和民族的发展需要相结合,到国家重点行业、关键领域就业,在服务人民与奉献社会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为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贡献智慧和力量;支持和鼓励研究生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在服务人民与奉献社会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培养研究生的国际视野和家国情怀,积极致力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努力成为世界文明进步的积极推动者。

第十条  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培养研究生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自觉遵守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学术事业的神圣性、纯洁性与严肃性,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在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强化学术规范训练,加强职业伦理教育,提升学术道德涵养;培养研究生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第十一条  优化研究生培养条件。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指导研究生制订科学、合理的培养计划,定期检查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积极为研究生的学习成长、科学研究创造有利条件;积极创设良好的学术交流平台,支持研究生参与社会实践和学术交流;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课题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  注重对研究生人文关怀。要投入足够的时间与精力来指导研究生,全面关心、关爱研究生,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了解研究生成长环境和过程,在关心帮助研究生的过程中做好教育和引导工作。加强与研究生的交流与沟通,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关注研究生的学业压力,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提供相应的支持和鼓励,保护研究生合法权益;关注研究生的就业压力,引导研究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关心研究生生活和身心健康,不断提升研究生敢于面对困难挫折的良好心理素质。

第十三条  重视研究生教育管理。以协同育人为理念,加强与辅导员、研究生秘书的“横向联动”,强化研究生精细化管理。规范研究生日常管理,对研究生因病(事)请假、出差、校外实习、出国(境)交流、延期、休(停)学、退学等日常管理,以及考核考评、评优评奖、困难补助、“三助”岗位等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核。负责研究生科学实验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杜绝安全事故。在研究生毕业鉴定等各种评价中,对其政治思想和学业表现做出如实、客观的评价。

第十四条  参与研究生教育改革研究。熟悉研究生教育发展的动态与要求,围绕人才培养实际需要,积极开展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确保教学内容最前沿,教学方法最优化。开展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探索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律,提升对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认识,提高自身的育人水平。

第四章  禁行行为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划定的“高校教师师德禁行行为”,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发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有损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

(二)不得组织或参与任何有可能影响研究生招生、人才培养、毕业与学位授予等工作公平公正的辅导或培训活动。

(三)不得长时间不回复研究生的学业询问和论文审阅诉求。

(四)不得违背人才培养规律随意提高毕业条件要求。

(五)不得签署虚假意见或违规委托他人填写培养各环节的鉴定。

(六)不得在有关学术成果中强行安排无关人员署名,或不按实际学术贡献排序署名。

(七)不得克扣发放给研究生的相关费用或让研究生承担不合理费用。

(八)不得安排研究生承担属于私人事务,或安排研究生在与自己有利益关联的单位从事与学业无关的劳动。

(九)不得与研究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对研究生实施言语(含不当表情包、暧昧信息)、肢体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十)不得索要或收受研究生或亲属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第五章  奖励与追责

第十六条  注重典型激励,建立师德表彰奖励制度,加大表彰奖励力度。对岗位职责表现突出者,在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项目、教学案例库等教学资源类项目申报中优先推荐;开展“优秀导师”评选和“我心中好导师”征文,强化示范引领,表彰和奖励立德树人成绩突出的导师,挖掘、宣传先进典型。

第十七条  导师违反师德“禁行行为”的,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情节轻微的,开展谈话提醒,要求作出书面检查。

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结合实际情况,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情节较重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八条  导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培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向学校做出检讨,并引以为戒,开展自查自纠与整改落实。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学校将核减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指标。

第十九条  建立院校两级沟通反馈机制。各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分别开通电子邮箱和电话,接受研究生、家长等对导师立德树人履行情况的沟通与反馈。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教师工作部和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各培养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具体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原《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职责暂行规定》(闽师研〔2006〕37号)同时废止,之前有关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福建师范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9年4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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