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物理与能源学院关于研究生
出国(境)访学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系、中心、实验室、工程中心):
《物理与能源学院关于研究生出国(境)访学工作的实施细则》已经学院党政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物理与能源学院
2019年8月5日
物理与能源学院关于研究生出国(境)访学工作的实施细则
(试行)
为推动研究生教育的国际化进程,扩大研究生的国际视野,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福建师范大学关于开展2015年研究生出国(境)访学工作的通知》(闽师研[2015]22号),经学院研究决定,特制定本院研究生出国(境)访学资助计划实施细则。
一、资助对象与计划
1.资助对象:学制年限内的非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和特别优秀的非定向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已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和正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除外。
2.每年资助人数:2-3人。
3.资助标准:每生3~10 万元人民币。
二、访学期限与申请条件
1.申请访学期限一般为3-12个月。
2.访学目的应与学位论文研究工作相关,研究工作具有较强的学科前沿性和较高的学术价值。
3.访学单位应是国(境)外著名大学或科研机构。
4.申请条件:
⑴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
⑵学习勤奋,成绩优秀。已修完学位课程,并通过考试的博士研究生、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三年制专业型硕士研究生。
⑶科研潜力大,成果突出。近三年,自然科学类博士研究生在SCI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自然科学类硕士研究生SCI 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⑷具有较强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符合访学国家和访学单位的相关语言要求。
三、资助经费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研究生访学期间所发生的差旅费(含国际国内)、签证费、医疗保险费、生活费以及住宿费(标准参照学校的规定)等。出国前发放资助总额的70%,剩余30%费用在回国之后,按照本项目的要求和协议,经导师、学院考核合格之后进行发放(票据须符合财务报账要求)。
四、选拔程序
1.学院成立由党政领导、学科带头人、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代表和分党委纪检委员组成的出国(境)访学工作选拔领导小组,负责学院选拔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2.学院于每年4月和9月开始接受访学的申请工作;
3.申请者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⑴经导师签字同意的《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外出访学申请表》(附件2)、《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出国(境)访学资助计划申请表》(附件3);
⑵与申请内容一致的国外中英文邀请信或录取通知书;
⑶研究生期间的成绩单及复印件;
⑷科研成果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⑸访学计划书(导师签字认可);
⑹两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专家推荐信;
4.学院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者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核筛选,选拔结果在学院网页上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学校研究生院批准。
五、派出与管理
1.入选资助的研究生及其担保人(国内导师)与学院签署《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出国(境)访学资助协议书》,担保人承担访学研究生按时完成访学计划并按期回国的责任。
2.获资助研究生办理出国(境)手续。
3.研究生在国(境)外访学期间,应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访学单位相关规章制度。
4. 国内导师应加强与研究生访学单位和研究生的联系,履行培养和管理职责。
5.访学研究生应保持与国(境)内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的联系,定期汇报工作、学习、生活情况。
6.访学期间或回国后应以福建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SCI刊物发表1篇与访学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
7.访学结束后,研究生按期回国报到,提交《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访学考核表》和相应学术科研成果,并于访学结束两周内在学院作一次公开访学报告。
8.因个人原因中途中断访学的,视情况追回全部或部分资助金额。
9.访学结束,逾期不归的研究生,学院将全部追回资助费用,并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理。不能追回的费用,由担保人支付。2年内不再审批该生导师派出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申请。
10.访学期限6个月,访学研究生相应顺延半年毕业;访学期限超过8个月,访学研究生顺延一年毕业。
六、其他
1.选拔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取得访学资格的申请人,一经发现,即取消资格,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2.本办法由学院研究生出国(境)访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
监督电话:22867115(学校)、22867438(研究生院)、22868141(学院)
2019年8月5日
附件1 附件2.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出国(境)访学资助计划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