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关于从教育教学实践基地聘任兼职教师的暂行规定

时间:2010-03-10浏览:1006

 

福建师范大学关于从教育教学实践基地聘任兼职教师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实践教学师资队伍的建设,充分发挥实践基地在教育教学实践过程中的作用,提高实习教学和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经研究,我校决定从实践教学基地聘请部分人员担任我校兼职教师。为了规范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一、兼职教师的任职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高,教学意识强,并具有较强的教学、指导和管理能力。

(二)在我校教学实践基地承担本科实践环节的教学、指导和管理工作,并具有高、中级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三)兼职教师聘任分为兼职教授、兼职副教授、兼职讲师或兼职工程师三类。

1.兼职教授、兼职副教授参照《福建师范大学关于聘请顾问、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正副教授暂行规定》执行。个别确因工作需要且具有较高专业知识水平的党政干部,由学院申报、经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批准,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可聘为兼职副教授。

2.兼职讲师或兼职工程师一般应是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中学一级教师。

二、兼职教师的职责

(一)承担教育教学实习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

1.根据我校教育教学实习管理规定和各专业实习计划,较好地完成实习教学指导任务。

2.参与学校实习教学的研究和改革,并提出有关建议。

3.进行示范观摩教学。

4.应我校邀请并经所在单位同意举办专题讲座或讲授中学教材教法的有关内容。

(二)承担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

根据我校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有关规定,指导毕业生较好地完成毕业论文(设计)。

三、兼职教师的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各学院根据兼职教师的聘任条件,提出拟聘请兼职教授、兼职副教授和兼职讲师的名单,并填写《福建师范大学从教育教学实践基地聘任兼职教师申报表》,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人事处及相关学院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核,达到条件的,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三)学校正式发文并颁发兼职教师职务聘书。

(四)从教育教学实践基地聘任兼职教师每年组织一次,并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聘任。

四、兼职教师的聘期

(一)兼职教师的聘期一般为3年,聘期内岗位变动或调离而无法履行兼职教师职责的,聘任自行解除。

(二)经考核,能继续履行兼职教师职责者,可以续聘。

五、兼职教师的待遇

根据实际工作量酌情给予一定酬金。

六、本暂行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