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关于印发聘请顾问、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正副教授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师人〔2005〕11号
各单位:
《福建师范大学聘请顾问、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正副教授暂行规定》经2004年第25次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八日
福建师范大学聘请顾问、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正副教授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对外学术交流,密切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促进学科建设、科学研究、教育实践。根据有关规定,现就聘请学校顾问、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正副教授工作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聘请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聘以致用,提高聘请质量,注重聘请效益。
二、聘请类别。设顾问(校、院两级)、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兼职副教授等5类。
三、受聘人员条件。
(一)顾问:一般应是对学校(或学院)的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或重大贡献的社会名流或知名学者。
(二)名誉教授:一般应是具备下列条件的境外著名专家学者:
1. 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 学术造诣深,知名度高,曾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国际学术界公认;
3. 能够在推进学科建设、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三)客座教授:一般应是具备下列条件的专家学者或社会名流。
1. 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 学术造诣深,研究成果具有先进水平,有较高社会知名度;
3. 所从事专业与我校学科对口,能够在推进我校学科建设、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方面发挥作用。
(四)兼职教授:一般应是学术造诣较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或现任正厅级以上职务的党政干部;个别确因工作需要的副厅级职务且具有较高专业知识水平的党政干部和中学特级教师也可聘为兼职教授。
(五)兼职副教授:一般应是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或现任副厅级职务且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党政干部。
四、聘期。兼职副教授聘期一般一到三年,其他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聘期。
五、聘请程序。各单位向校人事处提出聘请对象,填写聘任申请表,由校人事处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六、聘请工作中涉及外事规定的由校人事处会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按程序报批。聘请台湾人士为顾问、名誉教授、客座教授,除按以上要求办理外,还应严格遵守国家教育部、国务院台办的有关规定。
七、各单位应采取多种方式经常与受聘人员保持联系,充分发挥其在提高学校教学科研水平、促进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作用。
(一)主要工作如下:
1. 承担教学任务;
2. 开展学术交流和举办学术讲座,为学科建设和发展提供咨询和指导;
3. 联合指导研究生、青年教师;
4. 联合申报科研项目,合作开展科学研究;
5. 广泛宣传学校,提高学校的声誉和知名度;
6. 积极推进校企协作;
7. 为学校的发展争取或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
8. 协助申报学位点和科研课题;
9. 为学校与国内外其他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合作提供帮助;
10. 为师生的教学科研、社会实践提供条件。
(二)待遇及费用
1. 根据所授课程或讲座按规定付给讲课费;
2. 受聘期内发表以福建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学术文章,按学校科研奖励规定予以奖励;
3. 受聘期内招收和指导研究生,按规定支付指导费用。
4. 其他工作视贡献大小由学校研究确定有关待遇。
5. 聘请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兼职副教授的有关费用一般由主聘的学院承担,符合《福建师范大学校内津贴分配改革试行方案》、《福建师范大学事业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按规定执行。
八、原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5年3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