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9-11-11浏览:3393

 

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办法》的通知

闽师人〔200962

各单位:

《福建师范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办法》经2009年第11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福建师范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人才强校”战略,提高学校综合竞争力,吸引国内外高层次人才,优化我校师资队伍结构,加强学科梯队建设,提升我校办学实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引进的对象和条件:

(一)第一类人才

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海外著名学术机构的外籍院士。

(二)第二类人才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家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基金学科评审组成员,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带头人,以主持人身份获国家科技三大奖或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具有重要学术成就和影响的国内外公认的知名专家。

(三)第三类人才

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原则上具有博士学位且主持过省部级以上(含,下同)科研项目的下列人员: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教育部“高校青年教师奖”获得者,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人员,省级优秀专家,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带头人,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获得者,近5年来以主持人身份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1项以上者,或以主持人身份获得省科学技术二等奖或社会科学一等奖1项以上者。

(四)第四类人才

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具有正高职务的人员:近5年来须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署名在《福建师范大学AB类学术期刊目录》认定的A类期刊上发表,或被SCI-Ⅲ区全文收录,或被SSCI全文收录本专业学术论文累计达2篇以上(音乐、体育、美术学科1篇),并符合下列(表一)业绩1项以上者。

除上述四类人才以外,如具有其他高质量成果、高级别奖项的,经学校评定其学术水平后可予以认定相应类别的人才。

(五)第五类人才

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的博士(后),且符合下列业绩(表一)1项以上者。

表一:

序号

业绩(均要求为近五年取得)

1

获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奖。

2

“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人选。

3

人文社会科学类: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署名在《福建师范大学AB类学术期刊目录》认定的A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B类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或在CSSCI收录的刊物上发表4篇以上;或被SSCI全文收录1篇以上。

自然科学类: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署名在《福建师范大学AB类学术期刊目录》认定的A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B类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或在CSCD收录的刊物上发表4篇以上;或被SCIEI全文收录13篇以上(物理、化学3篇,其他1篇)。

4

人文社会科学类: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者或获省部级科研奖励1项以上(排名前二名)或获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1项以上(排名前二名)。自然科学类: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者或获省部级科研奖励1项以上(排名前三名)或获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1项以上(排名前二名)。

5

人文社会科学类: 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个人学术专著或主编出版教材2部以上(每部字数达20万以上)。

自然科学类: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个人学术专著或主编出版教材1部以上(每部字数达10万以上)。

6

科研成果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本人为第一完成人,或转让经费达到30万元以上。

7

个人美术、摄影作品入选全国性美术、摄影展,个人参加全国性音乐、舞蹈比赛进入最后决赛,个人主创的影视作品获全国性大奖,个人参加全国性体育比赛进入前8名。

少数特殊学科、紧缺急需专业、有标志性重要成果的优秀人才,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经由学校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或专家进行评审,报学校审定引进待遇。

引进海内外领军式人才或学科带头人,学校可根据情况采取一人一策模式和特殊政策措施,按照双方协商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二条用人单位应根据学校下达的编制数,岗位总量、类别、等级结构比例及学科梯队建设的需要,合理制定引进人才的计划,着力引进对学科、学位点建设能起主要作用的学术骨干或学术带头人,尤其是学科带头人。

第三条引进程序

应聘者填写《福建师范大学拟引进高层次人才情况登记表》并提供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及聘书、能证明学术水平的代表性成果和有关证明材料等复印件给引进单位。

各用人单位要对照条件,认真选才,组织学术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对应聘者的思想表现、敬业精神、团结协作、工作能力、教学水平、科研能力、身体状况及家庭情况等进行逐一考核,提出拟引进意见,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将《福建师范大学拟引进高层次人才情况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复印件报送学校人事处,由人事处提交校人才引进工作小组进行审查或组织专家根据学校人才需求情况和条件对拟引进人才进行评定,提出是否引进及引进人才类别的建议后,提交校党委常委会审议。

第四条引进待遇

学校为全职在我校工作的引进人才提供购房补贴、安家费、科研资助费(科研经费从报到之日起资助,一般不超过3年),标准如下(见表二)(税前,金额为人民币,下同):

表二:

人才类型

科研资助费(万元)

购房补贴

(万元)

安家费

(万元)

备 注

 

人文社会科学类

自然科学类

理科

工科

第一类人才

        

特别优秀人才可面议

第二类人才

30-80

50-150

50-200

50-80

博导:6

正高:5

士且副高:4

博士(后):3

第三类人才

10-15

20-30

30-40

20-30

第四类人才

3-5

5-10

10-15

13-18

第五类人才

1

2

3

9

               

人事关系到校后,须与学校签订人才引进协议并全职在校工作,方可享受一次性领取安家费和按项目申报科研资助的待遇。

在福州市内自行购买商品房者,可凭房产证或《购房合同》按以下办法予以兑现:首次发放购房补贴全额的1/2,余额按剩余服务年限每年平均支付。如不购房者,购房补贴按服务年限每年平均支付。第一类、第二类人才按签订引进协议予以兑现相应的购房补贴、安家费、科研资助费。

第五条引进人才符合当年《福建省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被确认为我省引进人才的,还可按规定向省财政申领高层次人才生活津贴和住房补助。

第六条 1998121日前参加工作的,凡是未享受过购买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待遇的,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的,除了可以领取学校提供的购房补贴、安家费之外,凭当地政府房改部门的证明可以继续根据我省的政策享受政策性住房货币补贴待遇;已经享受过购买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待遇的,或无法提供当地政府房改部门证明的,不再享受政策性住房补贴待遇。

第七条引进人才(不含福州市区)在学校房源许可情况下,可以租住由学校提供的周转过渡房,过渡期限不超过2年,过渡期间的房租及租住事项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如学校房源紧张无法提供周转过渡房的,由本人自行承租,学校一次性提供租房补贴8000元。

第八条如夫妻双方均为我校的引进人才,购房补贴一方按就高领取,另一方按上述条件及标准申领1/2的学校购房补贴。

第九条科研资助费、购房补贴及安家费按引进人才报到时确定的类别予以兑现,今后不再因本人的职务、职称等变动而调整。

第十条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引进人才予以配套优惠待遇,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一条引进人才配偶若需随调,由校人事处和相关学院帮助落实工作岗位,各单位应从学校发展的大局出发,积极配合支持。如学校无法解决引进人才配偶工作岗位且待业者,学校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予以其配偶生活补贴,最长支付不超过24个月。

第十二条学校帮助协调引进人才的子女入学问题。

第十三条对特别优秀的引进人才,若符合我省和学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可以优先聘任,享受校内待遇,而后按正常程序评审相应的职务任职资格或竞聘相应的岗位。

第十四条允许以合作科研、带项目进校、定期讲学、编制外聘用等灵活方式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有关引进方式及待遇通过协商并按签订协议执行。

第十五条引进人才须在我校服务八年,服务期未满八年且因个人原因调离学校的,应按照所签订协议的有关规定予以退还部分优惠待遇。其配偶属于照顾性调入(聘用)的,应同时调离。特聘教授按聘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各单位要为引进人才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充分发挥其作用,并负责考核引进人才的预期工作目标、任务,加强聘后管理。学校将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引进人才的跟踪管理和考核。

第十七条实施人才引进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各单位党政领导要高度重视人才引进工作,严格考核,做到“引人有责、用人有责、留人有责”。

第十八条设立 “人才引进贡献奖”,对于成功引荐第一至三类人才全职到校工作的,分别予以10万、3万、1万元的奖励。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0991日起施行,原颁布的《福建师范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闽师人[2006]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人事  人才  引进  通知

抄送:校领导。

福建师范大学学校办公室           200911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