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新教师培养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福建师范大学新教师培养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人事 新教师 培养 印发 通知
福建师范大学新教师培养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新教师的培养管理,提高新教师在思想理论、教学科研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水平,根据《福建师范大学青年教师岗前培训暂行规定》(闽师人〔2006〕78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培养对象
2008年6月以后开始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包括新参加工作、从其它系列转入教学科研系列或未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的教师。
二、培养目标
通过培养,创造有利于新教师成长的环境氛围,提高新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的水平,使他们更好地适应今后的工作和学习。
三、具体内容与实施要求
(一)福建省高师培训中心组织的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的课程学习。
新教师报到时,须报名参加由福建省高师培训中心组织的课程培训(时间一般在8月上旬),主要学习《高等教育法规》、《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等课程,取得《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二)学校组织的新教师岗前培训班的学习。
学校有关部门对新教师进行校情介绍以及相关业务指导(时间一般在8月下旬),内容主要包括教学、科研、人事、后勤保障等方面的具体情况和要求。根据教学科研实际需求,学校还安排新教师参加其它有关专题讲座。
(三)学院组织的新教师培养工作。
1.新教师培养实行导师制。各学院要指定有丰富教学经验和较高科研水平的教授、副教授或学术带头人作为新教师的指导教师,指导周期为两年,指导教师的工作应计入相应的教师工作量。新教师与指导教师要认真填写《福建师范大学新教师培养手册》(详见附件1)。
2.实施主讲教师制度。原则上要求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获硕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的新教师才能给本科生授课。新教师在正式授课前,须对自己拟开设的课程进行1—2次教学试讲,并将试讲情况填入本人的当年度考核表。各学院要组织考评人员(一般不少于3人)对新教师试讲情况进行评价,认真填写《福建师范大学教师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详见附件2)。教学试讲不合格者不能授课,并延长培养周期一年,进行相关整改工作。
3.新教师在第一年内须完整旁听1—2门所从事专业的主干课程,选听各级教学名师课程至少5次,并将听课情况填入《福建师范大学新教师听课记录单》(详见附件3)。
4.未考取《普通话合格证书》者,各学院应通知新教师报名参加普通话能力测试(获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暂时除外)。
5.开设新课程的新教师若需到校外进行单科进修,由所在学院向校人事处申报选派人选和教师进修计划,教师本人要填写《福建师范大学在职教师进修申请表》,获审批后方可如期参加进修。经审批的单科进修学费由学校全额支付。
四、考核及其他事项
(一)新教师首次承担主讲任务的第一学期,教务处要组织校教学督导团听课,每月一次。校教学督导团要对新教师授课情况进行评价,填报听课记录汇总至教务处。教务处再将整理后的信息及时反馈给新教师及其所在学院。
(二)新教师到人事处报到时,须领取《福建师范大学新教师培养手册》,根据培养内容如实填写,在职称晋升时提交。培养手册的内容将作为新教师职务评聘、年度考核、教师资格证申报的重要依据。
(三)新教师培养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积极营造有利于新教师成长的良好氛围。广大新教师要调整心态,充分准备,把个人专业成长融入到学校发展大局中去,为促进学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五、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人事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福建师范大学新教师培养手册.doc
2.福建师范大学教师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doc
3.福建师范大学新教师听课记录单.doc